【男子丢失38吨稻谷后报警,派出所民警:我去哪找,自己找去】江苏淮安,男子收购了38吨稻谷,司机在运输途中去买水,不料,车辆被偷,稻谷也被人卖掉。男子报警求助,民警只给他们提供了车辆的大概位置,至于丢失的稻谷,民警让男子自己去和偷盗者谈。男子和民警理论,民警:要投诉就投诉去!
(案例来源:新黄河 头条热榜)
高凯一直从事粮食收购的生意,利用差价赚点收入,用来养家糊口。今年收成不错,他花费10万元左右,在某粮食收购点收购了38吨的稻谷。
因为财力有限,高凯没有大货车,更没有自己的运输团队,每次都是联系配货站的货车进行运输。
为了把粮食完好的运输到常州市武进区收购商那里,配货站给高凯安排了司机小王和一辆大货车。
把38吨稻谷装完车后,高凯心里美滋滋的,这一趟下来,他也算没白辛苦,一年多收入也有着落了。
可谁知,这一趟运输给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。
司机小王驾驶货车途经某路段时,要下车去买水,就把车临时停到路边,车钥匙也没拔。
等买完水回来,发现货车和38吨的稻谷都不见了。
这次的损失不小,小王不敢耽搁,赶紧把情况报告给配送站,也打电话通知了高凯。他们三方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求助,希望能尽快找到车辆和这些稻谷。
接警的民事经过调查,很快根据车辆信息查询到了车辆大概位置,派出所警力有限,民警就让他们自行去寻找货车。
走出派出所以后,高凯觉得情况不对,车子有定位,寻找的困难不大,但是他的一车稻谷怎么办?
高凯再次走进派出所,质问民警:稻谷坏了或者丢了他找谁?既然报警了,民警为什么不出警,让他们自己找,这怎么找。
万万没想到,民警的态度竟然非常差,直接告诉高凯,粮食没了你要去找啊。
高凯耐着性子问民警:你们能不能出警,帮我们在梁岔附近找找粮食?
民警终于没有了耐心,非常不客气的说道:你想多了吧?车子到底在什么地方,粮食在什么地方,现在没人知道,我上哪找去?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,要投诉就投诉去。
吃了派出所的闭门羹,高凯心里更加烦躁。38吨稻谷丢了,辖区派出所还这样的态度,不帮忙找粮食,也不出具一份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回执,让他们自己去找偷车的人,这还是警察吗?
高凯把这一遭遇发到网上,寻求媒体的帮助,他只想拿回自己的粮食。
经过了解,原来,偷车的是张某。张某和司机小王有经济纠纷,小王一直不还钱,张某就趁着小王买水间隙,把他的车开走,还把粮食倒卖了。
记者询问派出所不出警的原因时,派出所民警表示,该案件的经办民警最近身体不舒服,去医院挂吊瓶了。
这样的说辞明显站不住脚,经办民警挂吊瓶了,难道就不能安排其他民警办理,这不是派出所不作为的理由。
在舆论的压力下,派出所终于作出了回应,事情也得到解决。
派出所负责人表示,公安局的领导对这件事很重视,刑侦大队已经介入调查,还请记者告诉高凯,他们一定会处理好这件事。
目前,派出所已经联系了高凯,他们已经抓获了偷车的张某,张某卖粮食所得的钱款也放在派出所账户上了,只要高凯去签个字,就能拿到粮食款了。
对于此事,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?
1、民警接到报案后,不出警、不立案,态度还这么差,已经属于违法。
《人民警察法》第21条规定: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;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,应当给予帮助;对公民的报警案件,应当及时查处。
高凯的粮食丢失,这是一笔不小的损失,他报警求助,民警应当及时查处,帮助高凯解决纠纷。
基层派出所事情多,工作辛苦可以理解,但这不是民警不作为的借口,这样的不作为,要是高凯真的投诉,恐怕这几个民警要吃不了兜着走,至少会被处分。
2、高凯启示不用太担心,他只要向配货站追偿,损失一氛也不会少。
《民法典》第832条规定: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高凯被配货站达成了运输合同,因为小王的失误导致粮食被偷,配货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至于赔偿多少,一般是按照稻谷的市场价来计算,还要考虑配货站的违约责任,所以,粮食款要是追偿的不够,高凯可以放心的找配货站索赔。
3、张某为了经济纠纷,铤而走险,太不应该。
《刑法》第264条的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已经走上了盗窃的道路,还要面临刑事责任的处罚。
(人物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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